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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新闻来源的道德基本规则

我们致力于通过培训、教育和研究来建立对新闻媒体的信任。

处理新闻来源的道德基本规则

——艾丹·怀特

好的新闻永远且只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来源。这些消息来源大部分是私人的,许多是官方的,有些是匿名的告密者。它们共同为记者提供了媒体行业的命脉—可靠、准确和真实的信息。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需尽可能保持透明。

新闻媒体拥有强大的力量。当记者接触人们时,如果他们不完全了解自己和他人在进入公众眼中面临的风险,他们会感到受宠若惊。对于陷入人道主义灾难、战争或其他创伤性事件的人来说,尤其如此。

记者必须评估信息来源的脆弱性及其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价值,必须解释他们的新闻采集过程,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报道这个新闻。

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他们不应该在与消息来源打交道时使用诡计或欺骗手段。

坚守职业道德的记者在与消息来源建立良好关系时会问到的一些问题包括:

•     我是否向我的消息来源澄清了我们关系的基础,消息来源是否对我的意图完全清楚?

•     我是否注意保护消息来源—例如,如果他们是年轻人或处于弱势的人—以确保他们意识到公布他们提供的信息的潜在后果?

•     我是否相信消息来源完全理解我们采访的前提,以及我所说的非公开、仅供参考、不具名或其他标签是什么意思?

•     如果一个消息来源在同意采访前提出条件,我的限度是什么?

•     我会支付采访对象(消息来源)费用吗?可以支付哪些合法费用?

•     我会同意提供法律代理吗?

最重要的是记者需要确保消息提供人的身份得到保护。但这往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保护消息来源在国际法中被公认为支撑新闻自由的一项关键原则。它得到了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的特别承认。

记者和新闻媒体应该制定有助于保护消息来源的指导方针和内部规则。记者可以从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的条款中受益。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在其指导方针中有一个条款详细说明:

“记者不得上交他们的新闻或作品中的任何笔记、音频或工作材料,也不得向政府官员或参与或考虑诉讼的各方提供他们在制作活动中观察到的信息。如果在任何政府、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要求此类材料或信息,必须向公司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说还是不说的决定时,记者必须考虑他们的行动的影响,并问自己一些尖锐的问题:

•     如果披露此消息来源,谁将受益?

•     谁会受到损害和损失?

•     一个罪犯或作恶的有权势的人物会逃脱法律制裁吗?

•     警方和其他调查机构是否真的无法提供所需信息?

•     披露信息会损害其他记者的工作和媒体的使命吗?

•     合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最后,记者必须根据良心和责任感做出决定;披露信息来源永远不能被掉以轻心。

不要与信息源走得太近

记者有时会与信息源走得太近的错误。他们有时会建立暧昧的亲密关系,很容易破坏他们工作的道德基础。强大的消息来源有他们自己的议程,全盘接受他们所说的话毫无疑问会跨越道德界限,影响新闻编辑室的独立性。

例如,《纽约时报》和美国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在2003年入侵伊拉克之前就因过于依赖政府内部匿名信息来源而受到了严厉批评。尽管有大量证据表明政府公然滥用情报信息,但媒体的报道非常恭顺。 《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首当其冲。她根据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虚假信息,在2001年和2002年撰写了关于伊拉克萨达姆·侯赛因政府的报道。她似乎毫无疑问地接受了来自匿名信源的关于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疑信息,包括2003年美国入侵前布什政府的一些信息。